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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员工被借用,出了事故谁担责

劳动仲裁:劳资双方劳动关系不变

  本报讯 通讯员颖韬报道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因单位生产问题,暂且停业无工作,但劳动者又被原单位转介绍到另一单位工作,这期间原单位一直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那劳动者是否能坚持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10月29日,叶臻到杭州丽炫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月薪3500元。今年7月初,因订单接不上,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公司在7月8日与员工协商先行全部解散,公司给予一定补偿,并承诺会努力拓展业务,近期再招大家回来工作。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一朋友经营的一家服饰公司正缺人手,由于小叶业务好,7月8日当天,王总直接安排小叶去他朋友公司临时帮忙,说好工作时间为期两周。但就在临时帮忙最后一天时,小叶在工作时手臂烫伤住院,王总朋友的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对于其他因工受伤的补偿,王总朋友的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小叶是临时雇用的,不存在劳动关系。

  于是,小叶就找到王总讨说法,但王总坚决表示,小叶受伤发生在他朋友的公司与他无关。无奈之下,小叶遂找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诉求工伤赔偿,但小叶在丽炫公司工作期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波三折,小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调查中,公司王总辩称:因生产不景气,今年7月初公司已停工解散。且小叶发生工伤的时间也不在他公司从事劳动,故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开庭查明,丽炫公司并未向小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仲裁委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凭证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该案中,小叶与丽炫公司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认可今年7月8日之前小叶系单位职工,小叶之所以离开公司,也是由于公司无订单所导致。另外,公司并未向小叶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至小叶提出仲裁申请之日,丽炫公司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因此,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小叶因工受伤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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