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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帮老东家排险“前员工”受伤索赔遭拒

法院认定:伤者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获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钟伟、裴金红报道 老东家的厨房煤气泄漏,他挺身而出排险,不慎引燃煤气被大面积烧伤。事后,他向老东家索赔却遭拒。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最终认定伤者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获得赔偿。

  陈先生原是绍兴县丰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在2014年春节前解约。去年7月5日晚上10点多,公司员工随先生路过公司食堂时,闻到一股煤气味。回到宿舍后,随先生向陈先生说起了这件事,陈先生马上决定跟随先生一起去厨房看看。

  厨房里黑乎乎的,陈先生随手开了灯,没想到引发爆炸,两人被烧伤。陈先生被送医院治疗,住院52天。事后,经鉴定,陈先生颈胸部、四肢多处被烧伤,已构成六级伤残。

  出院后,陈先生找到老东家索赔。他认为自己是在跟公司没有关系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利益奋不顾身去抢险而受的伤,但遭到拒绝。今年1月14日,陈先生诉至柯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老东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66万元。

  对此,丰年纺织品公司认为,这次煤气爆炸是陈先生处置不当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害,并不是陈先生无因管理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诉求。

  法官认为,陈先生和职工随先生去查看厨房煤气泄漏,目的是排除险情,避免因煤气发生爆炸对周围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且事故发生时,陈先生与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并无法定或约定之义务。显然,陈先生自愿为老东家查看煤气泄漏的行为符合本人意思,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符合法律关于无因管理规定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认为,陈先生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必要费用,理由正当,法院应当支持。

  在审理中,法院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陈先生自认和证人陈述,认定陈先生的开灯行为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陈先生处置不当,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也有过错。最终,法官认为,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适当减轻公司方的民事责任,且以减轻30%为宜。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丰年纺织品公司应支付陈先生48.4万元,减去已垫付的费用,还应支付36.3万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帮老东家排险“前员工”受伤索赔遭拒 2015-08-24 2 2015年08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