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花样多 利息纠纷成焦点
■徐志良
近年来,随着市民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在借钱时注重立字据、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等,甚至要求提供担保,以避免产生纠纷,确保实现债权,但对借款利息问题往往很随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民间借贷中占相当的比例。
未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家住平湖当湖街道的刘某因儿子结婚找徐某借款5万元,并答应半个月后用彩礼钱归还,因此没有出具借条。后来,由于收的彩礼钱有限,只还了徐某2万,承诺剩下的3万元两年内还清,并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但没有涉及利息问题。前不久,刘某还钱时,徐某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理由是当时借的钱值钱,现在还的钱不值钱了。
律师认为,像徐某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民间借贷可以有利息,但必须予以明确约定。当然,如果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款虽未约定利息,但可主张逾期利息
2013年3月5日,李某找雷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雷某拾万圆整(100000元),于2013年4月10日前归还”。由于借期很短,雷某没要求付利息。由于李某没按期还款,雷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李某催要,李某在借条下方备注“同意尽快还款”。但此后,李某仍迟迟不还款。雷某于2015年5月1日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3月11日计算至2015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计15530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雷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属于定期无息借贷,但李某没有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的利率过高,借款人可以少给
2014年6月,黄先生因购买鱼饲料缺少资金,向朱某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期限半年,月利率为5%,月利息2000元。借款到期后,黄某认为当初约定的利率过高,故只还了本金和5000元利息。朱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归还剩余的7000元利息。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自由约定,但要受到一定限制。这个限制就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黄某借钱时银行半年期的贷款年利率是5.85%,四倍即为23.4%,4万元半年利息为4680元。鉴于黄某已经支付了5000元利息,故法院驳回了朱某要求黄某继续支付7000元利息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