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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新昌一起官司让当地司法“挠头”

  公安局: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当事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检察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法院:依双方串通出据的虚假证据作出的调解书是否应当撤销?

  ■记者冯伟祥

  今年47岁的新昌人何国安和他的新昌县西振机械厂,因未自觉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被债权人梁仁杰、唐晓芳夫妇向新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西振机械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半路上杀出个程咬金。2013年7月30日,案外人嵊州市惠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公司)向新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属其所有,要求解除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为此,惠尔公司提供了新昌法院(2012)绍新澄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20号调解书)作为依据。120号调解书确定:西振机械厂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属惠尔公司所有;西振机械厂于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协助惠尔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新昌法院于同年8月28日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该院认为,该土地使用权虽然仍登记在西振机械厂名下,但已经120号调解书确认属惠尔公司所有。该调解书在未经法定程序被变更或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所涉土地使用权,以不采取执行措施为妥。

  案外人弄虚作假打官司,演双簧如愿以偿

  梁仁杰、唐晓芳夫妻等人对这个结果不服。与他们一样,同为债权人的春光公司等企业也坚称120号调解书有猫腻。新昌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

  (下转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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