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用人单位克扣劳动报酬案
执着打工妹两年诉讼讨回公道
■记者王海霞
2012年2月13日, 对打工妹小黄讲,是一个胜利日。这一天,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小黄与单位打了两年多时间的劳动纠纷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她可以名正言顺地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18902元。
1999年5月,杭州某中学聘用小黄负责食堂工作。2005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每月工资900元,确保年收入最低为25000元。然而,5年来,小黄的收入没有一年超过2万元的。
转眼合同即将到期,但因工资一直未足额发放,小黄多次与校方协商工资与续签之事,未果。更别提为住校生供应三餐而导致小黄加班加点应支付的加班工资。
小黄踏上长达两年多的维权之路。为小黄提供法律援助的杭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先毕分析说,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克扣、 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小黄是否有权获得与杭州某中学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工资,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本案中,杭州某中学不存在法定代扣的情形,小黄也不存在依法扣除的情形,因此,杭州某中学未及时足额支付小黄劳动报酬的情形属于违法。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就必须兑现承诺。
2010年1月,小黄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杭州某中学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2010年2月22日,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为由,仅仅支持了小黄两年的被拖欠工资。
小黄不服裁决,于2010年3 月2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某中学支付拖欠的2005年8月至2009年12月的工资与加班工资。
2010年11月5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杭州某中学向小黄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与加班工资计83474元。可是杭州某中学依旧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杭州某中学向小黄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与加班工资计65924元并自2009年1月起为小黄补缴社会保险的判决。
维权过程一波三折。2010年 4月,双方又因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再次产生纠纷,杭州某中学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又未解除劳动关系。当年7月初劳动合同到期后, 杭州某中学让小黄放假休息。迫不得已,小黄于2010年11月提出解除与杭州某中学的劳动关系。2011年1月,黄某再次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杭州某中学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医疗费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小黄提出的仲裁请求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未满足一年的条件,不能按年收入25000元计算,仅补给小黄放假休息的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的工资4008元,支付医疗费用8467元,支付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1月18日的经济补偿金550元,其他都予以驳回。
小黄不服裁决,再次于2011 年4月9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 14日作出判决,判决杭州某中学向小黄支付未足额发放的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的工资与加班工资计19563元,医疗费用8467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1999年—2011年)。
杭州某中学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驳回杭州某中学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至此,这起纠纷,通过多部门处理多次,时间跨越两年多,最终以小黄胜诉而告终。
律师手记:
1. 劳动者面对侵权往往为保饭碗敢怒不敢言。像小黄这样的打工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拿起法律的武器,确实勇敢,之前却也隐忍多年。
2. 个别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将主意打到侵占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而这种行为,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时有发生。可见法律教育和打击违法行为任重道远。
3. “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过于专业化,程序繁琐耗时最长,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太高。如何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负担,值得大家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