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山体滑坡致颅脑损伤女职工意外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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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土根领着记者来到事发现场,如今,上面的石头还摇摇欲坠,随时都可能掉下来砸到行人或车上。记者冯伟祥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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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当天下午,事发地已经发生过一次山体滑坡,碎石散落一地,占据了一半道路。 目击工友 摄 |
■记者冯伟祥
建德一女职工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因遭遇山体滑坡导致颅脑受伤,目前,这名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受阻。
此案引申出的问题是: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遭遇自然灾害等,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飞来横祸:女职工下班途中因山体滑坡导致颅脑损伤
这名遭遇飞来横祸的女职工叫过晓珍,去年4月17日,她与杭州新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之后,过晓珍被新新公司派遣至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建德分公司)工作。
据过晓珍回忆,今年7月5日晚8时10分许,她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当时天下着雨,她穿着雨衣,戴着头盔,骑行到事发地点时,头部突然被什么东西砸了一下,连人带车倒在地上,很快什么也不知道了。
事故发生后,过晓珍的同事发现她趴倒在山体滑坡的碎石堆中,电动自行车倒在一边,就向公司值班干部报告。随后,过晓珍被送往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当晚11时许,她被该院脑外科收住入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到7月8日才神清。
8月19日,记者来到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采访。主任医师郑绍俭告诉记者,过晓珍的病情诊断为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眼眶骨折、眼球挫伤、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以及外伤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还需进一步康复治疗。
但8月22日过晓珍就从医院出院了。“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好,为了给老婆治病,借了不少债务,只好提前出院了。”问及原因,她的老公徐土根如是说。他还告诉记者,除了事发当晚农夫山泉建德分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把过晓珍送到医院外,无论是新新公司还是农夫山泉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到医院探望过一次。“这让我们感到心寒”。
记者了解到,事发当天下午事发地就已经发生过一次山体滑坡,从山上滚下来的大大小小的石头占据了半条道路,至事发时一直没有清理。
工伤认定受阻:人社局表示因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止工伤认定
对于这起事故,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只出具了一纸证明。
今年7月22日,新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同日,建德市人社局予以受理。
然而,7月30日,建德市人社局作出了通知书,表示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需向我局提交《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为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中止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显然,建德市人社局认为要以建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那么,当地交警部门有何说法呢?
记者来到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了解情况。处理这起事故的中队指导员钟嵬华告诉记者,这是自然灾害引起的道路意外事故,不是交警管的,因此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出具事故发生证明。他还表示,这件事认定不了工伤。这是一起道路意外事故,因此不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观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是否应按工伤对待?
这名女职工的遭遇引起了工会组织的关注。
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长期从事工会维权工作的遂昌县总工会经济保障部部长叶石玄和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过晓珍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必经
的线路、合理的时间内,由于山体滑坡发生的事故是道路交通意外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且其本人无过错,没有任何责任,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叶石玄和表示,至于发生山体滑坡及因此造成公路上碎石堆成了路障,具体责任属于哪个部门,有待有关部门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七项同时规定:职工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情形都罗列进去。”叶石玄和表示,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而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记者在进一步采访中获悉,叶石玄和的观点在一些外省市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明确:“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则规定:“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与合理时间中受到事故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徐土根认为,他的妻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且她本人没有任何过错,应当认定为工伤。事发至今,他一直在到处奔波讨说法。
对此,本报将予以跟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