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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高息为诱饵,非法圈钱上亿

绍兴“金事达”老板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俞达妮

  在绍兴,金新民及其投资和实际控制的以“金事达”命名的系列企业曾经在当地风光一时,2012年以来由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了数十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但看似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背后暗藏犯罪行为,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此,本报于2013年7月25日以《资金链断裂引发数十起民间借贷纠纷》予以披露,同年8月29日又刊发跟踪报道。

  本报的舆论监督报道刊登后不久,公安机关决定对“金事达”老板金新民予以立案侦查。

  经过司法程序,目前此案已尘埃落定。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最近二审审结了金新民集资诈骗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金新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营不善致企业债台高筑,高息为诱饵疯狂集资诈骗,骗了1.6亿元

  今年56岁的金新民,初中文化。2002年开始,金新民采用借债经营模式先后创办浙江金事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金事达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金事达饰品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但仅有少数几家企业在实际经营,因经营不善以及盲目扩张,欠下银行巨额贷款,难以支付贷款利息。

  2008年开始,金新民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借款,至2011年欠款已达人民币数千万元。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金新民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隐瞒巨额债务等事实,以公司上市融资、资金周转、转贷以及募集金事达·百泰基金名义,以月息1%~4.5%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骗取3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及3家企业共计16472.3万元,仅以还本付息方式归还2165.1万余元,实际骗取14307万余元,主要用于归还债务及支付高息等。

  私募基金却违法公开募集,被相关部门叫停仍一意孤行

  其间,金新民于2011年7月4日创办了绍兴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他本人投资1800万元,占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条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在绍兴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并未经国务院证监会注册的情况下,金新民决定绕开法律,公开募集基金。

  为了扩大影响,金新民于2011年9月17日在绍兴日报、绍兴晚报刊登了金事达百泰基金广告,载明基金规模3亿元,期限5年,认购期限从同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最低认购额100万元。5年期限12%固定年收益,若基金发起人浙江金事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参与该基金投资者有机会按照投资额每5元一股的比例获得认股权。目前绍兴百泰基金已经和农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托管协议,该基金已经在农行开设了认购托管账户。基金发起人金新民表示此次百泰基金的募集基金,将主要用于兼并收购公司的前道程序和后道程序企业,扩大规模,达到上市要求。

  广告刊登3天后,金新民就骗得一笔300万元。

  金新民的行为引起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关注。

  2011年9月30日,绍兴市越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向浙江金事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发函,指出其行为已违规,建议立即中止该基金发行,并公告声明取消此次募集行为。

  当天,浙江金事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向越城区经信局发出回执,承诺中止金事达百泰基金发行,并表示会公告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日,绍兴市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出具了停止募集的承诺书。

  但这个做法仅仅是应付政府部门干预的文字游戏。实际上,金新民并没有公告声明中止金事达百泰基金发行,相反却阳奉阴违,一意孤行,又于同年10月、11月及2012年2月先后到手7笔款项,合计700万元。

  就这样,金新民以发行金事达百泰基金名义骗得钱款合计8笔累计1000万元。钱到了绍兴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账户后,绝大多数款项被金新民虚构借款用途,后经多个账户转账至其本人账户,再转账支出归还个人欠款。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判处无期徒刑

  2013年10月23日,金新民被绍兴警方依法传唤到案,当天即被刑事拘留。

  2014年9月16日,绍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金新民犯集资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处罚。

  今年2月10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金新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新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金新民不服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对此,省高院经审理查明:金新民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负债经营且已巨额亏空的真相,虚构企业上市融资、转贷、资金周转以及募集基金等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人非法集资。特别是在募集“金事达·百泰基金”过程中,金新民在该基金因违法被相关主管部门明令叫停的情况下,一边向主管部门虚假承诺中止基金发行,一边继续予以募集,欺骗相关被害人。金新民将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主要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付息,基本未用于生产、经营,致使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

  省高院认为,金新民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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