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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工作满一年才给缴社保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土政策违法

  本报讯 通讯员颖韬报道 用人单位规定,员工须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才给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2014年6月23日,蔡师傅入职于杭州中康果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3400元。今年6月22日,蔡师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通知蔡师傅终止合同,不再续订。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蔡师傅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于是要求公司补缴。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主管却告知:公司有规定,员工须工作满一年以后,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蔡师傅工作刚满一年,而公司已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所以蔡师傅不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范围内,也就不存在补缴的问题。近日,蔡师傅找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约谈公司主管张先生,明确告知,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只要职工为企业尽了劳动的义务,企业就应当向职工支付工资,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在职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也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终,中康公司按规定为蔡师傅补缴了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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