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不等于放任
■阮向民
因为不满物业账目不清,质疑业委会监管不力,蚕花园小区热心住户想自发组织一场临时业主大会,让全体业主一起来商讨小区今后怎么办,然而之后的过程应验了一句流行语: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从社区、街道,到住建局,回应都是一句话:小区是自治组织。言下之意是,小区里的事,业主自己说了算,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组织履行的是提醒的义务。
小区是自治组织没错,问题是各级部门和组织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吗?从事件的演变过程来看,还真的未必。住户向各级部门和组织投诉,被告知小区是自治组织插不上手,那么至少告诉住户自我维权的路该怎么走,这难道不是最起码的提醒义务吗?正是因为没有尽到最起码的提醒义务,以至于热心住户第一次组织临时业主大会最终被诉之为非法集会,之前付出的努力几乎前功尽弃。
也许各级部门和组织都寄希望于业主的事情业主自己来操办,能不插手就不插手。可是这里面是否也忽略了一些无法回避的因素呢?
首先,业主们对相关的法律程序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肯定不可能做到像有关职能部门那样熟读兵书,没有必要的提醒和指导,走弯路是避免不了的,也是完全可以预见的。
其次,当小区发展到逾千人签名维权,可见对物业和业委会的工作已是极度不满,无论是从民生的角度还是维稳的高度,各级部门和组织都不能停留在“小区自治”的定位而不介入干预,应该认识到有可能发生的事态升级。
第三,也是最为关键的,组织临时业主大会的首要议题就是重选业委会,而按照规定,临时业主大会的召集者正是业委会本身,让业委会组织这样一次会议讨论罢免自己的问题,难道各级部门和组织还能心安理得地认为可以通过自治来实现?是否认为这样的临时业主大会能够顺顺利利地开得起来?
在小区矛盾升级,业主集体维权的态势下,依然希望通过自治来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其实已然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组织绝不能袖手旁观,而且从法律的层面讲,各级政府部门和属地组织也有义务指导小区业委会开好业主大会。
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所说的小区自治,其初衷在于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让业主自己掌握小区事务的决定权,至于过程,依然需要各级部门来指导来帮助来服务,自治不等于放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蚕花园小区住户正在组织的临时业主大会,遵循的正是自治的精神,发挥的正是自治的职能,体现的正是自治的要求。如何让业主在自治过程中少走弯路,恰恰是各级部门和组织所需要考虑,需要付诸行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