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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职工在公司宿舍突发疾病身亡不构成工伤 可予以补偿

司法调解讲法理也重情理

  本报讯 通讯员朱来华 记者冯伟祥报道  今年8月31日晚11时30分许,位于临海市汛桥镇的某摩托车配件公司56岁的员工老应在公司宿舍里睡觉时突发疾病,同睡该宿舍的老伴发现后即将其送医院救治,虽经医生全力急救,但还是不治身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死者亲属向公司讨要说法,认为老应在公司工作多年,且在公司宿舍内发病丧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提出给予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求。

  而公司认为,老应是在睡觉时发病死亡的,与公司无因果关系,公司一直为他买有工伤保险,本来可以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及理赔,然而突发疾病不能算作他工伤,公司也没有赔偿责任。不过,从老应是公司的一名老员工考虑,可以对其丧葬费用和家庭生活适当照顾,最多予以补偿4万元。

  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责任如何分担及经济赔偿问题分歧严重,在协商时各执一词,不欢而散。为此,双方一致同意申请由汛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主持该案调解的临海市司法局汛桥司法所所长朱宏伟了解到,死者离世前曾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实际情况,制作调解方案。

  为了消除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无法律依据的索赔诉求,朱宏伟向死者家属详细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规定,然后结合本案具体分析,明确指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可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老应亲属提出的50万元的赔偿要求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法理之外还有情理,老应在该公司工作已有7年时间,任劳任怨,为公司做出过贡献。且因医学条件的限制,无法完全排除其疾病的形成与其在该公司劳动的因果关系。公司应从仁义出发,承担起为其家庭和社会维稳的责任。

  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公司补偿死者老应亲属丧葬费和生活费合计70900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司法调解讲法理也重情理 2015-10-19 2 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