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见义勇为员工倒逼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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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祝颐
据媒体报道,珠海45岁外来工唐在学勇抓小偷的事迹受到政府表彰后不久,却被公司辞退。10月19日,他被评为珠海金湾区好人候选人,谈及这段经历,曾面临4个手持凶器的歹徒面不改色的他突然情绪失控,流下了泪。他说,当时公司人事主管获悉其事迹后,责怪他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想到这件事我到现在还是很伤心”。
见义勇为本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任何一个有血性的人在别人危难的时刻都可能伸出正义之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门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中指出,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外来工唐在学勇抓小偷受到政府表彰,被评为“珠海金湾区好人候选人”,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精神的认同和褒奖。
然而,唐在学获得了政府的保障和社会的肯定,却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其所在单位竟然责怪他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随后将其辞退。不仅唐在学心寒,广大公众错愕、愤怒,更与社会大力弘扬的见义勇为精神背道而驰。用人单位的正义感何在?“见义勇为被辞退”岂不是在向公众宣传“见义不为”的逻辑,稀释见义勇为精神,破坏见义勇为社会氛围?用人单位辞退见义勇为员工的合理性、合法性又体现在哪里?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应该介入调查?
辞退见义勇为员工,不仅单位需要反思,更倒逼制度建设的层层推进和保障,深圳市奖励救人少年的举动与“救人者可以免责”的立法创意,就树立了很好的道德标杆。只有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激励、精神鼓励变成法律制度常态,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树立社会正气,营造见义勇为与感恩的舆论氛围,才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重演,让更多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