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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编造情节打假官司糊弄法院?

后果很严重!苍南一起虚假诉讼案涉案5人均获刑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苍轩

  “言必信、行必果”,一直以来,诚信备受炎黄子孙推崇。然而,现实中还是有些人不讲诚信,认为诚信最多只是道德问题,殊不知如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违背诚信原则,有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日前,苍南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虚假诉讼案,5名被告人因为不诚信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同日转回“出借人”账户

  2014年10月10日,章甲向苍南法院起诉称,黄甲以缺资为由向他借款9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因资金有限,章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70万元。因黄甲借款后未予偿还,为此,章甲诉请判决被告黄甲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

  2014年10月23日,原告代理人及被告黄甲跑到法院,主动要求调解,表示被告同意11月初全额还款。

  但法官在与他们谈话核实情况时发现,“借款人”黄甲对借款经过和用途的陈述模糊,且抵触情绪明显。

  为了查清案情,法官依法从农业银行调取了黄甲于2014年9月19日、9月22日收到章甲转账支付的1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的款项去向。经查,黄甲于2014年9月19日收到章甲汇入的10万元款项后,于同日汇至章乙账户,再由章乙于同日汇至章甲账户。另外两笔30万元,章甲汇给黄甲后,黄甲于同日分别汇入王某和蔡某账户。

  法官还发现,黄甲还是其他两起案件的被告,涉案标的达170万元,其名下的房屋即将进入拍卖评估阶段。

  “借款案”原来是假官司,涉案5人全部获刑

  苍南法院发现章甲、黄甲之间的“借款关系”非常不寻常,两人可能涉嫌犯罪,就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11月5日,苍南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中,警方发现章甲、黄甲还不是关键人物,案件又扯出了3个人,分别是黄甲的姐姐黄乙,章甲的同事章乙,以及写借条的陈某。

  假的毕竟是假的。在证据面前,这5个人来了个“竹筒倒豆子”,都坦白交代了。原来,黄甲的姐姐黄乙欠了多家银行贷款,其中欠稠州银行84万元贷款是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的。因为担心房子被银行起诉拍卖掉,黄乙就向陈某借款,以便还了贷款,把房子过户给弟弟。陈某平时做垫资业务,那段时间刚好没多少现款,就介绍同是做垫资业务的章乙借款给黄乙。最终,黄乙从章乙的公司借到款项还给银行。正准备将解除抵押后的房子过户给弟弟黄甲时,黄乙的一个债权人汤某于2014年7月向苍南法院起诉,要求黄乙偿还100万元借款,并申请对上述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后黄乙与汤某对该案达成调解协议。为偿付汤某的调解款及其他费用,黄乙共欠了章乙40余万元。

  汤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保全措施后,黄乙将房产证过户至黄甲名下,但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时,因黄乙没有按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汤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保全。

  实在想不出其他办法的黄乙觉得,反正已经欠章乙40万元了,干脆写个大额借条,多分配点房产的拍卖款。章乙认为,现在房子已经在黄甲名下,应该由黄甲打借条,还提出出借人写成他的同事章甲。于是,陈某在黄乙、章乙两个人的授意下,帮忙书写了一张内容为黄甲向章甲借款的虚假借条,并由黄甲在借条上签字,写的过程中陈某误写成90万元。事后,章乙借走章甲的银行卡,用它向黄甲转了70万元。2014年10月10日,章乙指使章甲持虚假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其他材料向苍南法院起诉。

  他们都没想到,分工合作、配合默契,原被告同意调解,还是被细心的法官看出了问题。

  5个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乙、章乙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虚假的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黄甲、章甲明知他人的非法目的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黄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章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黄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章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虚假诉讼最高可判七年徒刑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虚假诉讼不但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损害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不浅。

  为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促进诉讼诚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我省司法机关频频出招。2008年,省高级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并在2008年11月18日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67次会议上通过。2010年7月7日,省高级法院会同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讲究诚信是美德,打官司不诚信则是法律问题,轻则有可能被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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