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仗义”作担保 今朝“连带”惹官司
■钟伟 裴金红
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案件,当地一市民为欠下债务的公司老板担保,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这名男子不得不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一下子就损失了13万元。
吴江市群力纺织有限公司和绍兴某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曾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后者多次向前者购买布料。由于经营不佳,绍兴公司欠了“群力纺织”13万元。2013年12月30日,双方闹到派出所。后由柯桥市民吴先生出面,为绍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作担保,事态暂时平息下来。吴先生原本以为,董某有了钱自然会还给对方,自己也不会有什么责任。
由于董某迟迟没有还钱,去年12月25日,“群力纺织”提起诉讼,要求吴先生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并向其索要13万元欠款及这笔钱自2014年7月1日起的利息。为此,“群力纺织”还出具了当时有吴先生签名按手印担保的欠条。
接到诉状,吴先生委屈地说,作为董某朋友,为了把他从派出所里带出来,自己才担保的,还垫付了2万元。当时,他只是在欠条上签了个名字,按了个手印,不应当由自己来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群力纺织”与绍兴公司纺织品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吴先生为绍兴公司向原告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吴先生应当在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债务人绍兴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群力纺织”有权要求吴先生代为清偿。吴先生认为债务人已履行部分债务的主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应代绍兴公司支付“群力纺织”货款人民币13万元及相应利息。吴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这家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