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费食物并非不可收“罚款”
■张立美
近日,6名来自江苏镇江的游客在乌鲁木齐市一家自助餐厅就餐离开时,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厅罚款2400元。此事10月29日经曝光后,引发网民极大反响,食客该不该如此浪费,餐厅有没有权力罚款,该不该罚这么多钱,成为网民争论的话题。据了解,事后,餐厅返还了游客的2400元,目前,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已介入调查(10月30日《都市消费晨报》)。
在各地在开展餐桌文明和光盘行动的当下,在餐厅消费时存在严重浪费食物现象,显然是一种可耻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反对,这也是餐厅向浪费食物客人收取罚款的原因所在。
但从法律角度说,确实如很多人所言,自助餐厅只是一家餐饮企业,没有执法权,无权向消费者收取罚款。自助餐厅向浪费食物的游客收取100元或者2400元的罚款,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退回收取的吃饭浪费罚款,这一点毫无疑问。不过,餐厅不能向浪费食物的消费者收取罚款,并不等于餐厅就不能对吃饭浪费的消费者收取浪费食物费用,这是两回事。
自助餐消费,不同于在餐馆点菜消费。在餐馆点菜消费,不管饭菜有没有吃完,其实属于消费者的私有财产,与餐厅已经没有关系,吃不完可以打包带走。但自助餐消费是建立在适度、不浪费消费的基础之上,消费者在自助餐厅内消费仅限于食用本人需要的食物,不能多取食物,也不能打包带走,这是消费者与自助餐厅之间达成消费合同的内容之一。
消费者对自己的食量应该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不负责任地在自助餐厅取用食物,造成食物大量浪费,给自助餐厅造成了经济损失,已违反了与自助餐厅之间的协议,属于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消费者浪费食物的这种违约行为,自助餐厅有权向消费者收取违约金。只要自助餐厅在消费者付费消费之前,明确向消费者告知浪费食物的违约金条款即可。换句话说,自助餐厅虽然无权向浪费食物的消费者收取罚款,但有权收取违约金,关键看以什么名义收取。
事实上按照发达国家处理消费者浪费食物的方法来看,罚款是常用的手段,只不过向浪费食物收取罚款的执法主体不是餐厅,而是行政机关,并且政府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我国应当向外国学习,立法处罚浪费食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