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能确定相关事项
下班途中遭飞来横祸的女工获工伤认定
■记者冯伟祥
“谢谢工人报,谢谢冯记者。”昨天,徐土根与记者取得联系,代表他妻子过晓珍向本报表示感谢。10月30日,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女职工过晓珍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今年7月5日晚8时10分许,过晓珍骑电动车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下班回家途中,因遭遇山体滑坡发生事故,导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眼眶骨折、眼球挫伤、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以及外伤性精神障碍。
7月16日,建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一纸证明。7月22日,用人单位依据该证明向建德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建德市人社局受理后,于7月30日作出了通知书,认为“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决定对本案中止工伤认定。
9月12日,本报《星期特刊》在头版头条位置以较大的篇幅刊登报道,对建德受伤女职工过晓珍维权受阻事件作了披露。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在建德更是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建德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赵银松,建德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胡造林等领导亲自过问此事,指派法律援助志愿团浙江春秋律师事务所的李春根律师承办此事,要求尽力帮助女职工维权。李春根律师多次与当地人社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沟通。
其间,过晓珍在记者的陪同下前往建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反映,称7月16日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调查认定。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赵陆军向记者表示,他会向办案民警进一步了解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再向领导汇报后作出决定。
随后,建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认为原证明是在未详细调查的情况下作出,且形式不规范,为此依法决定撤销。9月25日,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示该案件的部分事实无法查清,认为“过晓珍在山体塌方路段受伤是事实,在事故发生之前该路段已经存在山体塌方情况。过晓珍经过现场时是否有塌方落石情况无法证实。”
因当初提交作为证据的交警大队的证明已被撤销,过晓珍所在公司随之向建德市人社局撤回了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过晓珍在建德市总工会提供法律援助下,依据交警大队新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材料,于10月8日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对此,建德市人社局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依据建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9月2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材料,过晓珍发生事故伤害的时间和地点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一条件,过晓珍发生事故伤害的路段是山体滑坡路段,事故现场的泥石堆占据由西向东的车道,其本人及车辆倒落在泥石堆的范围内,因此过晓珍发生的事故伤害不是其本人故意造成的。
10月30日,建德市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过晓珍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据此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