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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头脑一发热 问题就来了

碍于情面的担保等于为自己挖坑

  ■通讯员钟伟

  共同保证有约定,按约定份额担责

  在向银行或者民间机构、个人借款的时候,出借方会要求借款人进行担保。那么如果有多个保证人,保证责任该如何分担呢?

  去年初,绍兴市民姚某因生意周转向陆先生借款50万元,在场的小王和小赵为姚某作保,与陆先生在借款协议上明确约定,小王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小赵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但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后姚某和小赵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无奈之下,陆先生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小王承担50万元的全部还款责任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小王和小赵分别与陆先生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属于按份共同保证。若姚某不履行到期债务,陆先生仅有权请求小王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小王承担10万元保证责任后,他只能向债务人姚某追偿10万元,不能去找同为保证人的小赵追偿。

  保证方式不明确,按连带保证认定

  年初,杨某向刘先生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1年,由何先生提供担保,但未就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一年后,刘先生因家中装修所需便向杨某催讨借款,但杨某一直以在外做生意为由推托拒绝。无奈之下,刘先生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担保人何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此,何先生表示自己只在杨某无力还款时才承担还款责任,现杨某仍有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刘先生应先告借款人杨某,而不是担保人。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与一般保证比较,连带保证中的债务人和保证人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做出选择,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本案中的借款协议,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应认定何先生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在未超过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何先生应偿还该笔借款。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碍于情面的担保等于为自己挖坑 2015-11-16 2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