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偷鸡不成蚀把米
三门一男子篡改收据被罚5000元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 通讯员毛林飞报道 原本是运矿渣40车的收据,贾某却将其篡改成410车,想抵赖已领取的矿渣预付款,日前,三门法院对贾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真所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2年,贾某与台州一公司建立矿渣买卖业务,约定由贾某为该公司提供建厂房所需的矿渣,每车矿渣220元。起先,贾某将矿渣运至工地,公司向贾某出具一车一张票据。后公司向贾某支付了矿渣预付款15万元,贾某出具了收条,并载明以待运后多找少补。
2013年1月份开始,贾某向公司交付矿渣。运了150车矿渣后,公司要求贾某返还剩余11万多元的预付款,贾某拒不退还。公司一纸诉状将贾某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贾某返还矿渣预收款11.7万元。
而贾某辩称,其跟公司已经完成结算,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价值15万元的矿渣买卖,并提交了一份公司向其出具的收据,上面载明“今收到矿渣运送单410张”,欲证明其曾向公司交付过410车矿渣并已进行过结算的事实。
公司在见到该份收据后称,该收据应当载明的是“今收到矿渣运送单40张”,并非410张,收据上的“1”字为后加的,且这40车矿渣包含在150车矿渣中。但贾某予以否认。
经鉴定机构鉴定,该份收条中所载的410中的“1”确系事后添加。在法庭对贾某的再三询问下,贾某终于承认,该份收条中的“1”系当时运送矿渣的驾驶员添加的,驾驶员向其告知,他已经知情。
贾某伪造证据,妨碍案件正常审理,三门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贾某返还给原告矿渣预收款1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