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劳动合同遭解雇
仲裁部门:用人单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本报讯 通讯员颖韬报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有些劳动者却认为签订合同会限制自己的自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做呢?
今年9月1日,杭州远达运输公司招聘曲伟林为司机,试用期一个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薪5200元。曲师傅工作了半个月,公司认为其表现不错,打算与曲师傅签订劳动合同,可曲师傅认为签订合同会使自己受到束缚,并写下了“本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发生一切问题与公司无关”的字据。在余下的半个月试用期内,公司主管多次找到曲师傅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曲师傅只与公司有关月薪进行了书面约定,但始终不肯签订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公司于9月30日,书面通知曲师傅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曲师傅对此很不理解,认为自己已向公司作过承诺,公司解雇他没有理由。近日,曲师傅向辖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终止决定。
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结论是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就本案而言,曲师傅虽然写下了“本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本人发生一切问题与公司无关”的字据,在公司的多次规劝下始终不愿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远达公司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书面通知曲师傅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此,仲裁委依法驳回了曲师傅要求撤销公司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终止决定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