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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 权

职工受工伤索赔偿企业有困难拒支付

德清法院“有情执法”化两难

  通讯员姚明、徐艳 见习记者何悦报道 “当初工作时没有签劳动合同,我以为这医药费与伤残补偿金怕是得泡汤了,没想到法院还是帮我拿到了这笔钱,真是太谢谢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办公室里,这位来自河南的打工者潘某,望着桌上厚厚一沓现金,红着眼激动地说道。

  原来,去年3月,潘某进入德清某木业公司从事胶板机操作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金。但工作才1个多月,潘某就在胶板机上工作时出了意外。

  当时,潘某的右手不慎被机器轧伤,被送往德清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转至杭州医院,经诊断为右手软组织脱套伤,腕关节僵硬畸形,功能丧失。治疗4个多月后,经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伤残。

  事发后,木业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没有对潘某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为了争取医药费和伤残补偿金,潘某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木业公司需向潘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约32.9万元,扣除潘某已领取的2.35万元,尚需支付约30.55万元。然而一年多过去了,潘某未拿到一分赔偿金。

  情急之下,潘某只好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公司负责人却以公司经营亏损无钱支付为由拒绝执行。为此,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立即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了部分原材料。同时,执行法官也对该企业进行了多方调查了解。

  据法官了解,该木业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原本经营效益较好,工厂规模正逐渐壮大。但由于当前经济形势影响,该公司外面有大量货款一时难以收回,企业还急需大量资金运转。

  考虑到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资金财产,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潘某和企业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执行法官遂决定采用“放水养鱼”方式执行,一方面耐心做潘某工作,平息他的激动情绪,另一方面对企业方也进行积极劝说。

  功夫不负有心人。近日,该企业负责人主动找到执行法官,同意立即支付潘某15万元赔偿款,并表示,余款将在今年年底前付清。得到消息后,潘某赶到了法院,于是便有了开头激动的一幕。而法院通过灵活执法,也使此案得到了有效执结。


浙江工人日报 维 权 00002 德清法院“有情执法”化两难 2015-12-14 2 2015年12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