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讨薪,岂能成跳不出的怪圈?
■见习记者 何悦
岁末年初,“欠薪”“讨薪”总是挥之不去的社会热议词。劳动者付出劳动,用工单位支付报酬本是天经地义。然而近年来,企业欠薪、拖欠工程款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突出,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以致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和跳楼、自残式讨薪等个人极端行为,为社会安定埋下了巨大隐患。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将会受到巨大亵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将被屡屡侵犯。
为了进一步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恶意欠薪行为,因其存在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将其中性质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已经施行数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是存在执行力和震慑力不够的问题。故而,应加大对法院相关判案的监督,杜绝法官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按时足额拿到血汗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威慑力。
年关讨薪,岂能成为跳不出的怪圈?如果月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又岂会出现年底讨薪?如果工程不层层转包,又岂会出现众多单位面对讨薪工人的推诿扯皮?如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惩处从重从快,他们又怎么敢敷衍、搪塞劳动者?所以,唯有司法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切实对用工单位进行严格约束和公正执法,那些企业主才不敢再用“经济下行”作“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