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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 权

为逃避工伤赔付

宁波一包工头伪造证据被罚

  本报讯 通讯员贾毅飞 见习记者洪菡婷报道 为了打赢官司,竟提供伪造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宁波市镇海法院对1名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处罚。据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老程是一名农民,农闲时就在外打些零工。2014年2月份,经人介绍到老乡黎某所承包的位于镇海石化开发区的一工程工地上打工。在工作过程中,老程的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中受伤,黎某迅速将其送往医院就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出院后,老程在黎某的工地上休养。

  之后,黎某和老程结算了工资,当时还写了书面的条子。后经鉴定,老程构成十级伤残,“老黎给我结算的工资根本不够我受的损失”。于是,老程就将黎某以及其承包工程时所挂靠的公司起诉至法院。

  “钱已经付清了!”诉讼过程中,黎某提供了一份书证,也就是和老程结算工资时所写下的条子,用来证明已经和老程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我签字的时候压根就没有‘赔偿款已结清,所有的账已结清’这些字!”老程看到该份证据后,顿时生气万分,“我们只是结算了工资,哪有说过赔偿,我要求对这份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份证据上“赔偿款已结清,所有的账已结清”中的“赔偿款已结清,所有的”这些字是事后加上去的,其笔迹形成时间和老程的签名不是同一时间形成。

  虽然只是加了几个字,但黎某的行为性质恶劣,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从维护民事诉讼的秩序,确立司法权威的角度出发,依法对黎某罚款2万元。

  这事儿也给大伙提了一个醒:参与诉讼,一定要实事求是,意见和立场可以不一样,但切不可有伪造证据及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否则,最后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浙江工人日报 维 权 00002 宁波一包工头伪造证据被罚 2016-01-11 2 2016年01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