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最近,羊大哥接到了原江山中学员工姜女士、汪先生的求助。
姜女士诉说,她1963年1月出生。1987年8月至2015年8月在江山中学工作,其间曾在学校传达室工作,后聘为寝室生活指导员,都按学校要求24小时工作制。2015年8月学校给予口头辞职,理由是年龄到了要她回家。她在该校工作了整整28年,但学校只帮她缴纳2008年1月到2013年1月的养老保险共5年,辞退她以后也没有给过一点经济补偿。她只好自掏3万余元补买了10年的养老保险才有了退休工资。她心里感到极不平衡,问该如何讨回公道。
汪先生诉说,他于1976年到1981年在部队当兵,1981年后到江山一中(现在的江山二中)做体育代课老师,2004年到江山中学当生活指导老师,直至2015年5月退休。江山中学从2008年起给他缴纳了养老保险,但2004年到2008年的社保没有缴纳,致使他到龄退休了工资却不能领,只好自己补缴了2年8个月的养老保险才可以领退休金。
另外,因为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姜女士、汪先生各自都再缴纳了1.8万元和1.2万元的医疗保险后才能享受医保。
接到求助后,羊大哥和江山中学的夏校长取得了联系,把姜女士、汪先生遇到的困惑告诉了夏校长。当时因夏校长在江西出差,了解情况后,他答应回去后予以研究解决。
日前,记者再次致电夏校长。夏校长说,已和当事人作了沟通,该校已打报告给有关部门,将想办法把姜女士、汪先生补缴的社保费用补给他们,只是这段时间刚好年终,事多人忙,可能拖了下来,他会再催促一下。夏校长说,姜女士、汪先生这情况是“历史遗留”问题,已经过三任校长,但他会予以妥善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义务。
毋庸置疑,目前,尚有一部分用工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无视法律规定,存在侥幸心理逃避法律义务;也有一部分用工单位采取与职工达成协议方式,规避社保缴纳:职工以书面的形式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给付一部分现金作为社保补偿。但殊不知该做法存在很大风险,用人单位可能为此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特别是职工发生工伤时,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亦是如此,当发生住院医疗或工伤事故时,往往会因医药费支付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影响正常就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确因用人单位过错未给职工办理社保,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