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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缩水”按照规定“补差”

  ■钟伟

  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该怎么办?从绍兴仲裁委员会日前处理的一起购房纠纷中,对消费者如何依法维权或许有所启发。

  2013年年底,柯桥市民刘先生向一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即将竣工的商品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9000元。可交房后,刘先生发现,其所购房屋房产证上的面积为95.5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4.5平方米,就要求开发商返还“缩水”面积的房款。经多次协商未果,刘先生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刘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4.5平方米,误差比大于3%,由于刘先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房产公司应返还刘先生54000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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