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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 权

超过65周岁为何不给办信用卡

  新昌七旬律师状告银行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新昌一名老律师到当地交通银行去申领信用卡,结果被告知因为年龄超过65周岁,因此不能受理申请。为此,这位律师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状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月14日,新昌县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这名律师叫阚智深,今年71岁,是新昌县人,在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供职。

  据阚智深介绍,2015年12月15日上午,他前往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新昌支行)营业部申请办理太平洋信用卡。接待他的大堂经理在询问了他的基本信息后表示,他可能不符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总行)规定的发卡年龄要求,具体需要向上级行请示。

  回到办公室,阚智深上网登录交通银行官方网站在线申请信用卡,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后进行操作,跳出一个对话框“目前在线申请信用卡业务暂只向18周岁(含)—65周岁(含)且持有二代身份证的客户开放”,“下一步”戛然而止。

  出于职业敏感性,阚智深查阅了有关资料。

  交通银行总行制定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第二条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个人卡主卡。

  阚智深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第二条的规定,他完全符合信用卡申领条件。

  阚智深认为,无论是交通银行新昌支行根据交通银行总行内部规定,以他的年龄超过65周岁、不符合该行对申领信用卡者的年龄要求为由,不接受他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还是交通银行总行以内部规定的方式要求下属分支机构不接受超过65周岁公民的信用卡申请,不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也违反交通银行总行制定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为此,阚智深向新昌县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交通银行新昌支行受理原告要求办理太平洋信用卡的申请,判令被告交通银行总行同意被告交通银行新昌支行受理原告要求办理太平洋信用卡的申请,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新昌县法院经过审查,已正式立案受理。

  阚智深告诉记者,自己打这场官司是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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