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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息权去哪了?

省政协委员马麟:对不执行《劳动法》的应该“亮剑”

  本报讯 见习记者何悦报道 休息休假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工合法权益,“但从工会组织调查监测情况来看,我省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落实情况并不乐观。”省政协委员、舟山市总工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马麟今年对如何依法落实企业职工法定休息权提出了建议。

  “大部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加班加点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制造业企业,八成左右职工每周工作天数达到6天,甚至有8%左右的外省农民工没有休息天。从日劳动时间看,也有超过20%的外省农民工超过8小时,2%左右的外省农民工每天劳动时间甚至超过12小时。”马麟分析,究其原因,既有企业从生产经营方面的考虑,也有部分是职工出于多挣钱的方面考虑。但客观上严重侵害了职工合法权利,也为相关劳动纠纷埋下了隐患,不利于我省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供给侧改革。

  为此,马麟建议人社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具体为以下几点建议:

  一、用工单位要自觉落实职工休息权。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职工落实法定休息权,保障职工包括休息权在内各项合法权益的落实。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加班加点,必须与职工协商沟通,达到双方互相理解支持,落实加班劳动时间,依法补助加班工资。

  二、劳动监察部门主动严格执法检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休息日,尤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检查督促企业是否落实职工法定的休息日。特别对个别民营企业长期不执行《劳动法》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要同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进行曝光,监督问责,齐抓共管,推进职工法定休息权落到实处。

  三、工会组织要主动督促企业落实职工休息权。工会组织要主动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要主动作为。一边要协调好企业老总关心爱护职工,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边要动员职工理解企业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努力当好企业的生产者,达到企业和职工“双赢”的目的。对于个别企业强调主观理由,不执行《劳动法》的,企业工会应当“亮剑”,坚决维护职工权益,向监督部门举报,向上级工会反映实情,情节严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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