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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建议——

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报道 在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严萍作为职工的“娘家人”,提交了《关于解决工伤认定范围问题的建议》。建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尽合理,应适时修改。

  近年来,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争议不断,备受诟病,被指责为“不人道不道德的条款”、“过于机械过于迂腐”等,衍生出不胜枚举的影响秩序的社会事件和法律纠纷,成为各种媒体的关注焦点和各界人士的议论热点。

  最为离奇的——东莞市企石镇一家台资工厂的员工幸佐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

  工伤认定旨在对劳动者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算工伤”的用意十分明显,既要明确劳动者死亡与其工作时间和岗位的关系,又要避免无限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然而,看起来很美的制度设计却多次在实践中偏离了方向。

  严萍认为,48小时之限规定既背离了工伤认定的最根本原则和标准,也不利于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保护,更在实践中引发道德风险和人伦尴尬:

  当“时间就是生命”与“时间就是金钱”叠加在生命垂危之人身上,“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这样的抉择让家属无法承受;用人单位,尤其是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单位,为了不支付工伤赔偿金,在明知抢救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的情况下恶意拖延抢救时间,本应成为劳动者保护伞的《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一再为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医院夹在病人家属、用人单位中间左右为难;仲裁机构畏于条例的严肃不得不做出合法不合情的裁定。

  劳动者生命垂危之际,“保命”和“保工伤赔偿”不应该是一道残酷的单选题。因此,严萍建议取消48小时之限,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伤残的都按工伤对待,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虽未死亡但由此造成残疾,没有证据否定该疾病与所从事的工作有必然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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