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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学员在驾校场地学车受伤

责任谁负?

法院判决:经营者管理人双双担责

  通讯员贾毅飞 见习记者洪菡婷报道 李女士在宁波市威远驾校学车,2014年11月,教练通知她前往鄞州某驾驶场地出租中心进行实地培训,以便备考第二天的场地考试。可谁知,自己当天练车休息途中不慎掉入坑道受伤,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李女士将威远驾校和场地出租中心告上了法庭。近日,镇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练了两轮之后,轮到另外一位男学员训练,我就想抽空上个厕所。本来想问问教练厕所在哪,找不到他。”李女士在庭审中说道,“后来,我看到科目二出口有人走出来,所以认为那个出口是去厕所的,当时也没灯,一脚下去就掉坑道里了。”随后,李女士被送往宁波市第六医院,诊断为盆骨骨折。

  说到这个害李女士掉坑道的台阶,早在2007年建成,整个台面很宽,属于正常的台阶,它是专门用于白天科目二考试时考生进出的,并不是用于训练学员进出。在平常训练的时候,是上锁的,也不允许进出,学员都是从大门进出,照明良好。李女士出事之后,考虑到学员的安全,场地出租中心已装上了灯。

  法院审理认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人对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由威远驾校指派的教练带着前往场地出租中心进行科目二训练,该场地考生候考区设置了一个长约2米、宽约0.9米、深约3~4步台阶的坑道,既没有安装安全护栏,也没有照明设施,更没有相应的警示标识,显然,场地出租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女士晚上训练时掉入坑道受伤。

  李女士与威远驾校之间存在驾驶技术培训合同关系,威远驾校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充分担负起管理、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及保障学员在培训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威远驾校、场地出租中心对李女士的损害分别承担40%的责任。但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熟悉训练场地环境及明知候考区没有照明的情形下,独自一人脱离培训车辆行走,未尽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责任谁负? 2016-02-01 2 2016年02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