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省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优秀案例
本报讯 通讯员范跃红 见习记者胡翀报道 省人民检察院昨天发布2015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该区社保领域系列贪污案等13件案件名列其中。
为倡导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观,充分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质量,从2011年开始,省检察院每年从全省各地上报的上百件案件中,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选出上年度全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通报全省,并予以表彰。这些案例中既有反贪、反渎案件,也有刑事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等。
这份表彰名单包括了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社保领域系列贪污案。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8月至2014年5月,郑彦君在杭州市余杭区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等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对新型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报销审核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钱军、乐建祥、赵英等人,利用伪造的保险公司印章,先后多次通过伪造医保报销材料,共同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544万余元。最终郑彦君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3人也均因犯贪污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宁波市检察院办理的陈建胜滥用职权、受贿案也受到了表彰。2010年至2013年,陈建胜在任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期间,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将林甬码头确定为临时中转码头,并将码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违法确定为属地管辖,并最终由宁波市江东区城管局负责,导致林甬码头自2010年9月至同年年底以及2013年期间,向甬江偷排泥浆共计55104.72立方米,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7万元。此外,林甬码头自2012年5月至2013年期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3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辆自卸车坠毁,其中两辆自卸车损毁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余元。同时,陈建胜还利用担任宁波市城管局副局长和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泥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5万元。陈建胜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份表彰名单上还包括了温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温州人防系统腐败窝串案、瑞安市检察院办理的宝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办理的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大污染环境系列案、嘉兴市检察院办理的朱文奎刑事申诉听证案(对于刑事申诉案件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在我省尚属首次)、衢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刘坚违法执行监督案、温岭市检察院办理的朱云方玩忽职守及受贿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