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补充意见
“新规”聚焦 提升职工获得感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报道 我省职工疗休养福利再出“新规”。日前,省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和促进职工疗休养权利的落实。
根据补充意见,职工疗休养活动应面向广大职工,并向一线职工、优秀职工倾斜,可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其依法开具的发票纳入到职工疗休养报销范围。
补充意见规定疗休养地安排在省内,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养、参观学习、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内容,丰富职工疗休养形式。广大职工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疗休养活动,去亲身体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风貌、去感受“美丽浙江”建设新成就,促进身心休养,有利陶冶情操,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此外,补充意见还规定,为防范职工疗休养意外风险,职工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可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据了解,在《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下发之前,我省实行关于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散见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多个文件中,与形势的发展严重不相适应。
2015年2月,省总工会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职工疗休养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疗休养内容方面,“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在省内,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在疗休养标准和经费列支渠道方面,规定“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经费支出中列报。”
2015年12月,在广泛征求各级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建议基础上,省总工会在与省政府联席会议上,提出了完善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议题。省政府支持并同意由省总工会与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办、省审计厅、省旅游局等相关单位下发补充意见,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规定。
日前,补充意见已经开始实施,职工今年就能享受这份升级版的疗休养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