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依法拆违还是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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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原告杭州萧山钱江电声器材有限公司于2004年取得了杭萧国用(2004)第08000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面积为5752.88㎡。2009年原告又向萧山区规划部门提出了在地块上加盖建筑的申请,并取得了项目名称为临时车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规模为6560㎡,然而最终原告在该位置上造了一幢钢混建筑物,占地面积4074.4㎡,总建筑面积达35781.6㎡。据此,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12月对该公司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造作出罚款48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年之后的2014年10月23日,杭州市规划局萧山分局一纸《关于杭州钱江电声器材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函》发到了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原告于2009年取得的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失效。执法局依照该函查明的内容,对原告又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35781.6㎡临时建筑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背后,处罚依据究竟为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当初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罚款处理,就应该基于涉案建筑系非临时建筑而作出的,如果涉案建筑是临时建筑,被告只能作出停止建设拆除建筑的决定,而不能作出罚款决定;相关规划部门也没告知原告系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而且我们申请的并不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也不知道期限是两年……”原告代理人在庭上表示。
原告提出的问题也引起了审判长的注意:“规划部门发的公函,行政执法单位是否审查?函中失效依据能否看出项目建设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代理人表示:“规划部门的函我们并不审查的,就像法院执行庭只负责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样。行政执法,我们就根据规划部门的函进行处罚,也不清楚原告的是临时建筑还是永久建筑。”被告萧山区政府的代理人则解释道:“2010年之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是制式的格式条文,区分临时还是永久主要看项目名称申报时所填写的内容。有临时二字就认定为该许可证为临时性的,2010年以后才进行细化调整的。”
由于关键证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审批材料,原、被告均没有向法庭出示。同时考虑到案件的时间跨度较大、相关细节模糊,法庭并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据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集中管辖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至2016年2月23日,该院已经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1件,平均每个工作日受理1.3件,收案数量保持高位增长。而昨天开庭的这起“民告官”案件,也为司法领域有力破解行政审判“主场”难题,进行了实质性地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