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一年。”……类似这些惠企政策不知你是否知晓?据了解,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惠及企业的政策,根据有关文件,记者分别按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就业促进等四大块予以归纳,今日刊发“社保扶持”方面惠企政策。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省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
这些惠企政策你了解吗?
(社保扶持篇)
■记者羊荣江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
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四、见习单位综合商业保险补助及招(聘)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对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
五、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定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4〕64号)。
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
七、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
八、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主要内容: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到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生育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能力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
九、稳定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该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十、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十一、地产创新药品纳入医保支付
主要内容:鼓励我省医药企业自主创新,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经公开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将浙江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托伐普坦片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地产新药临时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