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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21条《意见》护航非公经济

  本报讯 见习记者胡翀 通讯员范跃红报道  从本月起,我省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公企业案件时,要先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办案风险评估,防止办案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关键”骨干或者依法实施搜查时,要把握好时机,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近日,记者从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获悉,作为精准护航我省非公经济的重要举措,省检察院专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得到与会浙商们点赞。

  21条《意见》包括:检察机关要在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上容忍改革创新失误、犯错。我省是创新强省、互联网金融大省,创新难免失误犯错,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杜绝选择性司法,防止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等具体情况要注意严格区分。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简单地视为犯罪。

  《意见》要求我省检察机关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这是这一《意见》中最大的亮点”,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说。在立案查处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和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非公有制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等司法环节,检察机关应当把是否严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坚决克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及时、主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在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时应当向上级院报告备案。市、县(市、区)检察院办理涉及大型非公有制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总经理或影响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关键”骨干,在立案、批捕、起诉前应当报省院备案;县(市、区)院办理涉及中型非公有制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长、总经理或影响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关键”骨干,在立案、批捕、起诉前应当报市院备案。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严肃查办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项目审批、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土地征用、税收征管、国家财政补贴等环节向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索贿受贿案件,特别是坚决查处发生在对非公有制企业行政审批、行政监管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从严查办乘非公有制企业危难之机,故意制造障碍或严重不作为导致非公有制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除此之外,《意见》还对各级检察院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时的具体操作方法、法律手段的运用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监督等方面一一作出详细的阐述。

  在座谈会上,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与全国政协委员、省工商联主席南存辉等共商进一步服务我省非公经济大计,落实省检察院的21条意见。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省检21条《意见》护航非公经济 2016-04-11 2 2016年04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