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不爽心 消费难畅享 湖州市网络食品消费状况调查一瞥
■孙建新 胡市轩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经营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新规出台,进一步激起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的热情,其中网购食品成为网购商品的种类之一。为了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一个真实、全面的网络消费现状,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网络消费环境,日前,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各级消保委组织,开展了一次网络食品安全消费体验调查活动。通过对240名消费者的调查,发现网购食品维权难以行使、包装不合格、虚假或错误标签标识、有害物超标、部分食品存在三无、过期等问题。同时,对于造成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是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不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网络平台管理失职等。
网营食品问题百出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凸显。湖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这次网络食品安全消费体验调查活动,主要是体验儿童食品,包括饼干类、牛肉干类、辣条、糕点类(绿豆糕)、粽子类、咸货类(咸鸭蛋)等。在购买这些食品的体验中发现,只有购买食品绿豆糕的网站页面上未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购买其他食品的体验中,不少网店在网页上都标注了“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直接拒绝了消费者享有的网购后悔权。
无生产许可等现象在部分食品显现。这次网购体验活动中,在购买儿童食品——牛肉干消费体验中,京东商城店铺未提供联系方式;在购买咸鸭蛋消费体验中,当当网无厂家联系方式;在购买绿豆糕消费体验中,当当网无生产标准代码,1号店无QS生产许可。
网络平台售前咨询渠道不畅。在对6个平台30个不同品种食品进行购买的环节中,操作手续和方法不尽相同,除淘宝、天猫网站有在线提供实时联系外,其余的大多采用网络平台自动回复的方式,使得消费者对食品的了解只能局限于网站上对食品的图片和文字的描述。
网站页面信息标注不全。网站页面上标注的商品信息是网购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主要依据,但仍出现部分网站页面上标注的信息不全,造成消费者不能完全了解食品的信息,容易造成错购误购。
发票提供不到位。在购买食品环节中,参与消费体验调查活动的工作人员均明确要求索要发票,但在收到商品之后,只有部分商品提供了发票。饼干类食品等提供的都是收据。
加强监管社会共治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这次网络食品安全消费体验调查活动的陈晓冰表示,“由于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网络食品市场的信誉度不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地说还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维护。为构建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保护好网购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网络食品的信誉度,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建议由地方政府出面,建立一个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平台,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分工与协作,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完善网络食品交易安全监管机制。”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位姓金的工作人员认为,“同时应完善投诉渠道,如天猫网、淘宝网等大型网站应积极建立健全网络食品投诉站,下设投诉点要延伸至全国各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属地划分的监管弊端,及时处理好消费纠纷。”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这次网络食品安全消费体验调查活动中,收悉的有关“网购后悔权”的信息几乎成为焦点:占近80%的被调查消费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网购七日内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一些网络食品经营者将该项法定义务直接拒绝或作为优惠条件加以宣传,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一些经营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设置诸多退货障碍,致使部分消费者望而却步,无法依法行使网购后悔权。
一般来说,网络食品交易都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完成交易的,因此,只有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才能有效杜绝网购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共同参与这次消费体验调查、家住湖州市中心城区的消费者朱刚,一针见血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方网络平台要确实担负起责任,严格把关。网络食品销售平台和食品销售信息发布论坛的经营商为网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禁止在网上销售‘三无食品’或为‘三无食品’发布广告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陈晓冰指出,“目前来看,消费者慎购网络食品的同时,还需掌握一些网购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建议消费者到具备经营资格、信誉好的网购商场或连锁店购买自己熟悉或大家熟知的品牌,留意食品包装标识是否完整齐全,查看食品包装上‘QS’、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标注的配料表等标识,了解产品的主要成分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情况。作为消费者,确实要不断提高认知水平,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准确识别各类虚假信息,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共同营造诚信、安全、畅享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