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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政策

秋季学期起对城乡家庭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完善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通知》要求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在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按小学生每人每天4元、初中生每人每天5元,年在校250天标准,生均分别给予1000元/年和1250元/年的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后,再由省与市县财政按公用经费补助比例分担。

  《通知》指出,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的补助水平。

  2016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落实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

  此外,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市县为主,各地要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和校舍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在预算中安排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省财政按因素法给予适当奖补。

  根据《通知》,我省还将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政策。各地要切实按照《教师法》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同时,在“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的基础上,继续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奖补,实现教育经费的“可携带”。

  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完善城乡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政策 2016-05-16 2 2016年05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