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超期寄存——
KTV没收顾客的酒,违法!
通讯员孙建新、黄庆国报道 明明是自己花钱买的啤酒,因为未消费完就按店方要求寄存在店内,谁知事后取酒时店方却告知因为超过寄存期限,啤酒已被没收,拒绝交还。对此结果消费者王先生实在是难以接受。
据悉,3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消费者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在一家量贩式KTV唱歌,其间购买了几箱啤酒助兴,结束时还有50瓶啤酒未消费完,因为KTV已卖出的啤酒不能退还,于是王先生按服务员的建议将啤酒寄存在KTV,在清点后店方交给王先生一份存酒卡作为存酒凭证。近日,王先生再次前往该KTV消费时,店方告知王先生寄存在店内的啤酒已超过寄存期限,按店方规定该啤酒已被没收,王先生不能再要求取回存酒。
对此王先生十分恼火:“明明是我出了钱买的酒,凭什么说没收就没收了?KTV有什么权力没收我的啤酒?”几经交涉,KTV工作人员只声明这是店方的规定,对王先生的诉求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拨打当地市场监管局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好端端的寄存啤酒怎么会被没收了?受理了王先生投诉后来到现场的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王先生提供的存酒卡上看到,在该卡的背面,除了载明寄存酒类的酒名、数量、日期等信息外,还印着几条“温馨提示”:“洋酒存期30天,未开红酒存期15天,未开启啤酒存期20天,过期作废”、“超过存酒期限,此卡失效”、“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王先生说,自己并未注意到提示中有关“过期作废”等信息,因此才未及时前来消费并取回啤酒。
消费者未及时消费的啤酒单方面予以没收是否合法?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店方负责人承认存酒过期作废是事实,并声明这是整个KTV行业不成文的规定,他也只是按行规办事。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调查后认定店方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此类规定的,其规定的内容也无效。因此,该量贩式KTV拒绝返还王先生寄存啤酒的行为是单方面做出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已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酒类超期寄存提高了店方管理成本,店方可以适当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但不可以单方面予以没收。
在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宣传教育下,KTV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经调解,店方最终返还了王先生的寄存啤酒,并表示将对店内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