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七项措施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
侵害犯罪、诉讼权利保护、司法救助等一一囊括
本报讯 见习记者胡翀 通讯员史隽报道 继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后,记者近日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浙江省检察机关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七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也正式下发。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各类犯罪、农村留守儿童的诉讼权利保护、司法救助等工作,都做了具体的要求。
《措施》明确提到,要以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批捕、起诉性侵害以及拐卖、绑架、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刑事犯罪。会同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通过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集中整治,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各类犯罪。
明确对农村留守儿童要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同时,还要求各地开辟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工作室,改进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式方法,会同公安机关推行一站式办案模式,努力避免被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因司法活动遭受“二次伤害”。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农村留守儿童,严格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等特殊保护制度,加大适用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力度,依法实行少捕慎诉少监禁。
《措施》还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制,对被遗弃、生活无着等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开展经济帮扶、就学安置、技能培训等综合救助工作,帮助其脱离困境。对遭受人身伤害的,积极帮助提供医疗救助,防止因贫困得不到及时治疗。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针对遭受性侵害等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早日脱离心理阴影,健康回归社会。
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干预工作机制问题上,《措施》提出要严格执行《反家暴法》规定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对遭受家暴和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建议、督促、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和人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和提起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等,协同做好案后安置工作。对于身体遭受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看的留守儿童的,联合救助机构做好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工作。
除此之外,《措施》还对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法治宣传力度;促进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综合体系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