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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车站地滑乘客摔伤谁之过?

法院最终判定三七开责

  见习记者胡翀 通讯员童法报道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海游客许阿姨状告桐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没有有效证人,没有监控证据,时隔两年的维权案件,眼看许阿姨就要败诉,然而最后一刻,承办法官锲而不舍,找到关键证人,让这起案件最终峰回路转。

  2014年5月17日,许阿姨与友人欲从桐乡返回上海,购买了被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售的桐乡到上海的客运车票两张。许阿姨在通过检票口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并严重受伤。2015年4月,经司法机构鉴定,许阿姨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她认为被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运输承运人,没有对其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危害到了旅客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许阿姨的诉称没有事实依据,且事故发生的时间离原告起诉的时间相隔较远,无法核实且缺乏证据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属于我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原则,即许阿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但审理中,除了一份同行朋友黄某的证人证言,原告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同行的朋友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许阿姨很有可能面临败诉。

  无奈之下,许阿姨只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试图收集其他相关证据。经过多次前往桐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许阿姨提供的汽车班次,辗转找到了当时搭载许阿姨的客车司机。经询问,司机张师傅竟清楚地记得两年前许阿姨摔倒的事情。他说因为他从业十几年也只看到过许阿姨一人在候车大厅摔倒,当时地面确实是湿的。司机张师傅的出现,让整个案件峰回路转。

  最终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桐乡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桐乡汽车站管理者,负有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他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车站内铺设有地砖,在清洁地面后应当及时将地面拖干,且应设置警示标识,在其他情况导致地面有水渍的情形下亦应及时清洁。但汽运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地面的水渍情况,许阿姨在车站内水渍处滑倒与被告未尽上述义务有关,水渍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许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应当注意到地面情况,保持足够谨慎避免滑倒,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比较双方过错大小,判决原告自负70%,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30%。双方对判决结果无异议,均未上诉。

  许阿姨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说:“谢谢王法官,为了我这个案子尽心尽力,本来我以为这官司输定了,要不是你帮我去调取证据找到了关键证人,我真的要谢谢你啊,你这么判我心服口服,谢谢你为我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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