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相关意见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级工会要积极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暑期又将来临,如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要求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各级工会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家庭尽责: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不得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意见》指出,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
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政府主导:开展群团协同等多种形式的关爱保护服务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
建档管理: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
《意见》明确,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提醒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等。
其中提到,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
源头保障: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根据《意见》,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