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张磊、盛国飞、周小云、林君:
我与你们之间的债权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由兰溪市法院2014金兰商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我已经于2014年11月18日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于李建生,请向李建生履行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洪少华 2016年7月4日
张磊、盛国飞、周小云、林君:
我与你们之间的债权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由兰溪市法院2014金兰商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我已经于2014年11月18日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于李建生,请向李建生履行付款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洪少华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