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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过劳死”算不算工伤?

  ■记者王海霞

  6月29日,天涯社区副主编金波在地铁站猝死,让“过劳死”再次成为舆论热点。上周,宁波海曙区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海曙职工之家”就此展开微调查,结果显示:96%的网友认为“过劳死”应该属于工伤。但目前,在我国“过劳死”认定工伤却存在重重困难,如何保障和健全职工的休息权呢?

  七成“80后”处于“过劳”状态

  “过劳死”,简言之,因工作过度劳累而导致的死亡。更专业的定义是指劳动过程中过重的身心负荷,疲劳的不断积累,长时间得不到较好的休息,造成既有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恶化,进而破坏劳动者正常的生命节奏,最终导致死亡的现象。

  由于它的频繁发生,当今已经引起了世界发达国家的高度关注。多年前,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已正式将此病症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在日本,其范围不仅包括因过度劳累工作诱发的心血管类疾病,还包括其他急性病,诸如因过度工作而缺乏自由时间看病,延误治疗的疾病,以及因此而致自杀的情形等等。

  一个随机对100名分属于20个行业的“80后”上班族进行的调查显示:60%的人“经常加班”,10%的人“偶尔加班”,加班者中月平均加班超过20个小时的多达65%。而调查对象中有逾七成人认为自己处于“过劳”的状态,只有17.0%的人明确地表示自己现在没有“过劳”问题。

  “海曙职工之家”认为:在正处于劳动人口中壮年的“80后”中,“过劳”现象尤为突出,究其原因,“80后”面对的正是由体力逐渐向脑力转变的工作环境,但旧有的劳动法规还并未适应这种变化。这时期,矛盾就特别突出,“80后”在这种矛盾中也就误打误撞地成了“过劳死”现象爆发最集中的一代人。

  “过劳死”认定工伤两大困境

  据台湾医学机构研究统计,“过劳死”的真实死因中蛛网膜下出血、心脏衰竭、心肌梗塞、脑梗塞、大脑出血五大类疾病加起来超过70.9%,其他原因占29.1%。经常熬夜加班、工作过度劳累是导致这些疾病恶化的诱因,因此“过劳”虽然没有直接致死,却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由此可见,职工“过劳死”企业有责任。那么算不算工伤呢?98名网友参与“海曙职工之家”的微调查,95名网友认为“过劳死”应该算工伤,仅3名网友认为“过劳死”不算工伤。但现实中,我国对于“过劳死”算不算工伤存在两大困境。

  困境一:“48小时之内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并非所有“过劳死”都属于工伤。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过度劳累突发疾病未死亡,或者没有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职工及其家属的权利,就难以通过现行法律得到救济。

  困境二:“三工原则”。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危险责任原则,在对工伤进行认定时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地点)以及工作因素(或工作原因),即“三工原则”。

  对于大多数的“过劳死”职工家属来说,要跨过这道“门槛”的难度相当大。“三工原则”是从劳动过程而非职业灾害的角度来认识和判断的,然而事实上“过劳死”发生的现场通常超出劳动过程这个范围。例如,“过劳死”通常发生在职工家中,很难说是工作时间,也很难证明是在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岗位上,因过度劳累造成的死亡。

  如何保障“过劳”职工的权益

  “过劳死”毕竟是少数,可是“过劳”的职工在各行各业比比皆是。如何更好地保障职工充分享有和行使休息权呢?

  在“过劳死”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迫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侵犯其休息权,任意加班加点或违反劳动法体系中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因此,职工的休息权应当通过立法得以明确,加大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让违法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可能得到的利益。同时,政府部门应当立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目前已出台的劳动法规保障,依法处罚违法企业,保护“过劳”职工的权益。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娘家”,应当做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做好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使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保障职工休息权益。

  职工自身也应加强防护意识,遇到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反映;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工作考勤、加班记录、工作时间的规律性、出差情况等可以证明企业违法的证据材料,为日后维权做必要准备。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过劳死”算不算工伤? 2016-07-11 2 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