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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可超期终止?

用人单位需 支付经济补偿

  本报讯 通讯员唐学基报道 2014年4月16日,邵女士入职杭州欣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邵女士的薪酬每月底薪2400元,外加提成;而实际邵女士平均每月能拿到4500元的工资。今年4月初,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欣美公司提出与邵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但提出底薪变更为2000元;而邵女士不愿变更底薪,拒绝签署。劳动合同期满后,邵女士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公司仍按原先的工资待遇支付其工资。

  6月15日,欣美公司工资发放日,公司人事赵经理再次找邵女士要求变更底薪为2000元续签劳动合同,又遭拒绝。于是,赵经理告知邵女士:既然公司多次催促,邵女士一再推托不愿续签劳动合同,那公司决定让其结清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双方至此终止劳动关系。邵女士不服,当日办理完工作交接,结清工资,就离开了公司。6月17日,邵女士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欣美公司支付其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在2016年4月15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都未作出决定,而是期满两个月后才予以终止,应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明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欣美公司降低了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标准,邵女士有权拒绝续订,在此情形下,欣美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最后,经劳资双方自行协商,欣美公司支付邵女士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共计1万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用人单位需 支付经济补偿 2016-07-11 2 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