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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挠头”的案子终有了是与非

  原审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签订无效的转让协议,伪造付款证明,利用法院平台进行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

  ■记者冯伟祥

  本报舆论监督关注10个多月的嵊州市惠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公司)与新昌县西振机械厂(以下简称西振机械厂)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果然是个双簧戏。近日,双方的转让协议被法院再审后认定无效。

  2012年8月28日,新昌法院立案受理惠尔公司与被告西振机械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第二天,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新昌法院为此出具调解书,核心内容是:西振机械厂坐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张家庄村三角坂的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属惠尔公司所有。

  早在西振机械厂与惠尔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实际签订之前,该厂及其老板何国安在与一些企业、个人等债权人产生的经法院确认的债务高达1412万余元。

  后来,上述地块因为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为546万元),引起了西振机械厂的其他债权人的关注。西振机械厂与惠尔公司之间的官司遭到了质疑。

  2015年8月29日,本报以《新昌一起官司让当地司法机关“挠头”》为题在头版对这起蹊跷的官司的来龙去脉予以详细披露。新昌县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此案,并于2015年9月7日立案。2015年9月19日,本报又以《“挠头”的案件错了就要重审》为题刊发了追踪报道。

  新昌法院再审查明,惠尔公司与西振机械厂在原审中提供的协议书签订时间、收条时间均为虚假,其中两份收条在原审时均未实际支付,在原审中系虚假证据。

  该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知涉案土地上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明知该土地使用权无法变更登记,也明知西振机械厂在本案买卖协议实际签订之前已经存在大量债务,为了防止其他债权人执行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采取协议签订时间提前、约定付款时间提前、虚假收条的方式利用了法院平台进行虚假诉讼,并通过法院取得确权调解书,使得惠尔公司在规避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对原审原告惠尔公司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及协助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新昌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原审未能实际查明惠尔公司与西振机械厂转让款履行状况及是否能够履行变更手续情况,直接确认土地使用权利归属及履行变更手续之调解不妥,应予以撤销;对惠尔公司要求确认讼争土地使用权归属惠尔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惠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至此,4年前的这起虚假官司终以还原事实本来面目而画上了句号。虽然错案已经得到纠正,但人们不禁要问:原审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在证据上造假,搞虚假诉讼并如愿以偿取得调解书,造成了错案,不但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参与上述不法行为的相关人员是否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呢?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挠头”的案子终有了是与非 2016-07-16 2 2016年07月1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