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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打泵工工伤致九级伤残索赔无果

司法调解 获赔7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孟万成 通讯员朱来华报道 “谢谢你们帮助我解决了工伤赔偿难题。”近日,在临海打工的湖南省湘阴县袁家铺镇民工老刘,向临海市司法局大洋司法所所长陆军表达了谢意。

  2013年6月25日,老刘被浙江某混凝土公司招聘为打泵工,但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6日下午,老刘在“朗城国际”工地打泵作业时,被一块因搅拌车碾轧而飞出的石头击中,致使左胫骨上段受伤骨折。同年6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

  对此,老刘认为自己是因工作受伤的,故所在的混凝土公司应当承担其工伤待遇赔偿责任,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16.3万元。

  但老刘的索赔要求遭到了其所在公司的拒绝。该公司认为,老刘在工作时受伤是事实,但他不能以其个人的意愿索取经济赔偿,他提出的赔偿要求太高,公司不能接受,且他受伤治疗的医药费已全部由该公司支付。

  几次协商未果,近日,老刘向大洋司法所求助解决,并向临海市大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主持本案调解的大洋司法所所长陆军根据当事人的用工情况与诉求上的分歧,从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条文入手,纠正双方原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认识,并指出尽管双方用工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该公司理应承担对老刘工伤待遇的赔付责任,尽可能为受伤的员工着想。同时,老刘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待遇的诉求数额存在误区,不能拿其本人受伤前最高的某月工资来进行计算,诉求经济赔偿要有法律依据。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的9个月结算。既然是调解,那双方就应该在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做些让步,用诚意来化解分歧。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老刘与浙江某混凝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除了全部医药费,该公司还支付给老刘一次性工伤待遇7.8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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