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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临时家长”怎么当更称职?

省检察院出台细则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本报讯 见习记者胡翀 通讯员范跃红、史隽报道 为了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近日,省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执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实践遇到的操作层面的情况,以及相关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的问题予以说明和明确。

  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些人也被称为“临时家长”。目前在浙江,全程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临时家长”有数千人。

  据省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糜方强介绍,《细则》首先解决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实践操作难的问题,如细化了合适成年人选任程序、人选范围与选任限制;其次,《细则》明确了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如合适成年人不仅承担着监督程序公正性和陪同、疏导未成年人情绪的职责,而且需要对检察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权在笔录中签署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再次,《细则》通过完善的配套措施,配套建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观护帮教和参与听证等配套的保护教育机制。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铭认为,《细则》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另一方面,《细则》遵循正当程序和司法运行规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民众的司法信任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悉,2015年,浙江各级检察院受理的涉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案件总数为7799件,其中审查逮捕的3031件,起诉至法院的4768件。浙江作为探索实践合适成年人制度最早的省份之一,从2010年开始,杭州余杭、萧山等地检察机关就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共同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将合适成年人制度明确写入后,浙江检察机关就开始着力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2015年,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还被评为“浙江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十件实事之一”。如今,省检察院又出台了这一细则,可以说是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临时家长”怎么当更称职? 2016-07-18 2 2016年07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