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昨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昨日起施行。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省法制办、省安监局举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十二五”期间,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的施行,对于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法制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死亡人数明显下降,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冯明表示,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推进,项目大型化、设备设施复杂化、城市人口密集化等诱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和风险不断增多,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新的考验和挑战。2014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我省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补充、细化《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举措,也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总结规范。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确定为2016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
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修订后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在总则部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以体现负责人“一岗双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安全生产的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条例》从多个方面体现了这些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职责,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部门未依法履职时,应当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予以通报,约谈该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同时,还细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分别对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条例》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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