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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高温津贴”被“蒸发”了吗?

  通讯员唐学基、单晓敏报道 最近,气温居高不下。高温天上班,什么样的劳动保护是最直接的呢?当然就是高温津贴了。

  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国家赋予了劳动者特殊的“高温权益”。但这些“高温权益”在一些用人单位不是“缩了水”,就像是被高温蒸发了。但事实上,“高温权益”应该“一个也不能少”!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规定,2016年,浙江省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仍然是6月至9月共4个月。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我们先来看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1:高温津贴必须如数发放

  2015年9月1日,齐越等三人同时入职于杭州联邦广告公司,从事室外广告制作安装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今年7月底,三人同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是结清了,但齐越等人向公司孙经理提出要求支付去年9月份及今年6、7两月的高温费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齐越三人都没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于是,齐越等人无奈之下找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约谈公司孙经理,他辩称:齐越等人在室外安装广告,工作时间不固定;且公司有规定,工作要满一年,公司才能统发高温津贴。监察员据理解释,公司内有“员工工作满一年才统发高温津贴”的规定是错误、不合法的;既然公司承认他们是在室外工作,那按照规定理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最后,广告公司按规定支付了齐越等三人的高温津贴,共计2025元。

  案例2:高温饮料不能冲抵津贴

  “今年5月底,我和5个老乡同时给中升装饰公司在萧山临浦镇一公寓房做外墙钢挂,活是7月24日完工的,工资给结清了,但今年天气太热了,我们听说还有两个月的高温津贴可以拿,不知道是不是真的。”8月1日,来自贵州的范师傅等人走进辖区劳动监察部门询问。

  监察员随即上门调查,确认公司对于室外作业人员没有发放过高温津贴,但有给予近160元的防暑降温实物。监察员向公司负责人解释:省人社厅规定“只要符合条件,高温津贴是强制发放,不能以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冲抵。”公司负责人这才恍然大悟:“公司规模小,能发160元清凉费用已相当不错了。早知道,就直接发放高温津贴了。”

  最后,经双方协商,中升公司支付范师傅等六人6、7两月的高温津贴,共计1920元。

  案例3:高温休息应当工资照拿

  张其坤等11人同在杭州启力科技公司工作,签有劳动合同,工作岗位都是公司派业务单上门给客户安装空调。由于从7月起,杭州市不断出现持续高温天气,为避免大家因高温导致中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公司发文通知:自7月16日起,公司的日工作时间改为上午上班,下午放假休息;因下午休息,没有上班,不能为公司创造相对应的价值,故公司明确休息期间工资一律按天数扣除一半。张其坤等人就此通知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领导依然固执己见。无奈,张其坤等人将这一情况反馈给辖区劳动监察部门。

  辖区劳动监察部门很重视,上门调查,情况属实。监察员指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四)项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最后,该公司和员工们协商,重新调整了工作安排,并对已作出的高温休息工资降低的决定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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