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打官司时能当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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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艳
乔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半年前一个要好的朋友通过微信向他借款6万元,答应当月就归还的。乔先生很信任,很快通过银行转账过去,当时并没有想到开借据。后来朋友借口资金没到位,仅还了1万元,再后来都找各种理由搪塞拖延。现在这位朋友对乔先生避而不见,还将乔先生拉进了黑名单。乔先生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这能作为打官司的有效证据吗?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钱款交易、款物交易的形式快捷又方便,由此引发的各类借贷、贸易纠纷也很多见。
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祥环律师称,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中,都规定了可以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所谓“电子证据”也可以称为“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证据类型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那么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孙祥环介绍,判断一份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应当从证据的“三性”出发,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首先,是真实性。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的虚拟性、易被修改等特征,在判断其真实性时除了核实其内容是否真实外,还应当对其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进行分析。其次,是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取得方法合法、证据程序合法,缺一不可。其中证据取得方法合法是指收集、调查证据的时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关联性。举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需要查证的事实之间有关联性,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微信、QQ等常见的社交聊天工具中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为保证其证明力,应当保证提交的聊天记录是完整的、全面的;且能证明聊天对象指向的是唯一的被告(或者原告)。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存储聊天记录的手机由审判员核实(或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其中,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孙祥环律师说,如果乔先生能证明对方主体唯一,陈述借贷合意,借款方就应归还。他同时提醒各位读者:网络交易有风险,尽量不要选择。若确实选择了网络交易,一定要保存好聊天记录、付款证明等证据,同时最好补签借条(或欠条)或合同等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