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引发买卖合同纠纷
拖欠货款谁来担责?
本报讯 记者孟万成 通讯员毛林飞、邵慧彬报道 李某与砖厂建立了水泥买卖合作关系,而水泥货款迟迟未到手。起诉时发现砖厂未经工商登记,那么,该笔货款要如何追回呢?近日,三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实际购货人何某向李某支付水泥货款1.17万元及利息损失。
李某是三门当地一家水泥店的经营者,早在五六年前,李某与某砖厂建立了生意上的合作,李某每次用大车将水泥运至砖厂,对方点清货量后再写收款收据,并由砖厂负责人何某在送货清单上签名予以签收确认。合作久了之后,因砖厂拖欠货款,李某意欲终止合作,而何某和砖厂另一老板罗某一起找其沟通,李某才勉强答应继续合作。
2014年4月的一天,何某向李某购买水泥30吨,共计货款1.17万元,几经催讨,罗某和何某均未支付货款。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某支付水泥货款1.17万元。
经法院查明,该砖厂在工商管理登记查询中并不存在。因砖厂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和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系与实际购买人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上载明水泥的单价、数量及总价,且有被告何某的签名予以确认,足以生成被告尚欠原告水泥货款事实存在的高度可能性,被告辩称其只是代为签收,与其无关,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三门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货款1.17万元。
法官提醒,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于交易凭据,尤其是发票、收据等关键性票据,应当表意清楚,对象明确,以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