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离职 须支付违约金吗
近日,羊大哥接到嘉兴读者蒋师傅来电咨询,蒋师傅说,他于去年5月15日进入嘉兴一家食品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3年,如果蒋师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元。
今年8月1日,蒋师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约定服务期未到期为由,要求蒋师傅支付违约金3000元,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无奈的蒋师傅请羊大哥予以帮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蒋师傅所在的企业并未给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以约定的服务期条款是无效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法为蒋师傅缴纳社会保险费,蒋师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蒋师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羊大哥在了解情况后,与蒋师傅所在企业的企业主王经理进行了沟通,在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后,王经理表示会按照法律规定去办。
蒋师傅在拿到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后,再次来电对本报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