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权利,你了解多少?
记者王海霞报道 日前,本报维权热线0571—88851111接到咨询电话,试用期无故遭解聘,该怎么维权?
可拒绝无故解约
读者小陈9月初跳槽到一家装修设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后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陈在试用期未满时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聘理由是小陈“不符合录用条件”。小陈和公司领导几次沟通要求留任无果。他说,明明是公司自身原因需要辞人,却把“罪名”强按在他头上,有了能力不佳被辞退的记录,恐影响今后他在这个行业的发展。小陈问:如果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赢的几率大吗?
记者就此事咨询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者、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秦伟立。秦律师点评:劳动者有拒绝解约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双方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小陈叙述,如果装修设计公司主张小陈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支持小陈的仲裁请求。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秦律师说,尽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着关于劳动者的试用期方面的相应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作为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权利往往最容易遭受到用人单位的恶意侵犯。
工资支付须合法
周大姐与某卖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具体工作内容为销售某品牌洗涤液。试用期从2016年6月5日开始至8月4日结束。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后月工资3500元。入职3个月后,该品牌洗涤液撤柜,周大姐主动辞职,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卖场支付六、七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共计600元以及8月份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差额1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周大姐的申诉请求。
秦伟立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卖场和周大姐约定正式录用后每月工资3500元,则该公司应按照每月2800元的标准支付六、七月的工资报酬;双方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应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周大姐8月份的工资。
不得侵害社保权
应届生邱先生今年6月应聘到一家电商公司做美工。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入职两个月后,邱先生向公司提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无奈,邱先生申请仲裁,要求与电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仲裁,裁决电商公司支付邱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
秦律师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电商公司未能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邱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秦律师表示,除了上述三种情况,试用期内还容易发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延长或重复使用试用期、用人单位受利益驱动故意违法等侵权行为。因此,在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应有权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